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及时更新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的要求,作业层和附着于结构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必要时需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勘察、设计单位的签字认可。
第七条 专项方案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尽量采用图说方式表达,制图应符合国家制图标准要求。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审的专项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盖监理单位法人公章。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议组织单位应向专家支付劳务咨询费。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和委托授权书出席。委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见附件3。
第十条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符合本细则二十一条之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相应专业的专家中聘请,且带★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
(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市城乡建委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部级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三)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同时应由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带★专家担任。因专业特殊聘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专家,经推选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
(四)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论证报告结论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结论经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专家组组长审核,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符合参与论证条件的专家中聘请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主要是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见附件5。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表格见 附件6。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见附件7。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中参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